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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2026-07-07 16:28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成人髙等学校: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请各高校于2024年 9月 1日前将新修订的学生转专业制度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纸质公文报送地址: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1203室;公文扫描件报送邮箱:gxscrz@163.com;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植,0451-53610778。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学习志趣与专长,重塑学生多元成长通道,构建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省内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二、工作程序

(一)公开。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管理规定,并向全校学生公开,明确转专业条件、程序和各项工作时间。

(二)类别。转专业类别可包括发挥学生兴趣专长、适应人才需求调整专业、创业复学、参军退役复学、疾病救济、各类教学改革(如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等),具体类别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审核。

1.方案审核。学校或二级学院(系)要在充分考虑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拟接收人数、考核测试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等内容,形成转专业工作方案,学校统筹研究确定后统一公布。鼓励高校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有要求”原则开展此项工作。

2.评分标准。学校或二级学院(系)要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坚持“兴趣+专长”原则,不能将高考成绩、大学阶段已修专业课程成绩、年级(专业)排名等作为唯一评价指标,上述指标合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40%。

(四)考核。学校应统一二级学院(系)转专业工作时间节点,二级学院(系)结合专业情况可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多维度考核。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多次(两次或以上)考核机会。

(五)录取。学校应统一汇总各二级学院(系)预录取名单,

并综合测算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可对学生转出后空出的名额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专业新增接收人数,顺位录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相关学生可转入新专业同一年级学习。

为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存在原专业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或学校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问题,通过转专业考核后,原则上应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六)救助机制。对于突发身体疾病已不适合原专业学习,或存在学习困难已经被降级一次或多次,或由于学业问题已经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即将被退学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应建立转专业救助机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过院系/学校考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七)保护政策。对于双一流建设、产业急需、特色办学等学校认为需要保护的学科或专业,学校可采取提高奖助学金比例、增加推免名额、限制转专业转出比例等方式进行适度保护。

(八)试读机制。各高校可制定本校转专业试读机制。学生在试读期间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管理。学校是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本校实际对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要加强审核把关,建立“AB角”岗位责任制度,三级审核制度,对学生转专业工作情况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学生转专业后的跟踪服务机制,确保管理育人发挥实效。

(二)跟踪问效,严肃工作纪律。省教育厅是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监督主体,对高校日常工作和违规行为负指导监督责任。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对于服务学生意识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管理混乱的高校,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主动不作为、唯成绩论搞“一刀切”、懒政怠政的高校主管领导将进行约谈;对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及时修订,强化备案审查。请各高校按照本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本校转专业制度,部属高校和实行大类招生的学科(专业)可参考执行,其他高校(学科专业)原则上须严格执行。请各高校于2024年9月1 日前将新修订的学生转专业制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逐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学校公开(其中,第二部分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是否公开,由学校研究确定);对于不符合本工作指引的高校将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存在问题的将限期整改。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教育厅将每年对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南

(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下文简称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下文简称《注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学籍注册

1.政策依据:《注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第八条:“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2.工作要求:

(1)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2)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5)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

3.工作要点:

(1)学校应严格按照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数据,录取照片,对报到身份初审通过的新生及时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

(2)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与生源省级招生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属于漏报或延报的要及时补报录取数据和照片。

(3)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严防同姓名同身份证号重复注册现象。

(4)学校对标注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要有区别,放弃入学资格是学生主动的行为,取消入学资格是对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处理。

(二)入学资格复查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学生入学

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2.工作要求:

(1)学校应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像比对”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

(2)要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对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前期采取远程网络考核的研究生等录取新生组织有关考核复测。

(3)对通过复查的学生给予学籍注册,对存疑数据要进行进一步核查。对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3.工作要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前置学历复查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8号)的通知要求,“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开展前置学历资格复核”。

2.工作要求: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在学生报到入学时审核学生前置毕业证书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等信息是否一致,切实做好学生入学资格初审。仔细核对学生身份证、前置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学信网学校管理平台前置学历核查模块。

3.工作要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基本信息一致,前置学历审查直接通过;如学生出现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等或成人高等学历、开放大学学历、远程教育学历、自考学历的,学校应收集齐相应资料,盖章上传至学信网学校管理平台前置学历核查模块后,下载申请表盖章且将纸质版资料一起提交省教育厅进行

线下审核,报送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学年注册

(一)学年注册

1.政策依据:《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

2.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学年电子注册。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于10月底前规范、准确、完整地标注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因特殊原因延期开学的地方和高校,要积极探索远程注册审核等方式,按时做好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3.学年工作要点: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二)暂缓注册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工作要求: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经审批同意后,通过学信网管理平台在校生栏目,学年注册模块,注册状态管理,选择申请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把待注册状态修改为暂缓注册。

3.工作要点: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后才能做暂缓注册处理。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三、在校生信息修改

1.政策依据:《注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力

2.工作要求: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所在院系核实学生身份并审核有关证明原件及扫描件/复印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进行人像技术比对,确认属实不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可能,在学信网修改。

3.工作要点

(1)审核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发生于在校期间(高考录取后毕业前),高考报名、录取环节前的信息修改应由招生部

门核改录取数据;

(2)审核学生本人及修改前的身份证明与录取数据、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审核学生本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前后的人像比对结果是否为同一人。

(3)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籍相关户籍被注销的,学籍关键身份信息原则上不予修改;修改信息项涉及高考加分、高考移民等录取公平的,学校招生部门应进一步审核录取资格合法性。

(4)涉及学生身份信息修改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档案应永久留存,审核人员终身负责。

(5)修改姓名及身份证号双项信息的,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报送正式公函,明确审核意见,依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同时在学信网在校生信息修改模块上传相关材料,下载申请表盖章且将纸质版资料一并提交省教育厅线下审核。

四、学籍异动

(一)转专业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2.工作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转专业的具

体实施办法定期启动转专业工作。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各学院严格按照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完成转专业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公示学生转专业结果,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3.工作要点:

(1)学校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二)跳级、留级、降级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2.工作要求: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办理跳级、留级、降级手续,并实时在学信网标注相关信息。

3.工作要点:

(1)学生因特殊原因,难以进入新学年学习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学院申请留、降级(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能修满应修课

程一定比例的学分,应对其要求做留、降级处理。

(3)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三)休学、保留学籍

1.政策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2.工作要求:经学生申请休学,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审批通过后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发文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3.工作要点

(1)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2)休学创业者可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复学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工作要求: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申请复学,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审批通过后学生应当办理入校继续修读课程手续,恢复在校生身份;学校相关部门发文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恢复在校生学籍状态。

3.工作要点: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2)学校要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复查,对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并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开具康复诊断报告。

五、学籍注销

(一)退学

1.政策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2.工作要求: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或达到学校规定应予退学情形的,学校应按有关管理规定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后,学校正式发文,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在学信网进行退学标注。

3.工作要点:

(1)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取消学籍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工作要求:学校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保留证据,再次调查取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学生学籍的,学校应正式发文取消学生学籍,学校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进行取消学籍标注。

(三)开除学籍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工作要求: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生学籍应由学校正式发文并送达学生;申诉期满无申诉的,学校应及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工作要点: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2)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死亡

学生因病去世或事故死亡应及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注销学籍信息。

六、转学

1.政策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2.工作要求:

(1)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的,材料递交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

(2)跨省转出:我省转出学校将纸质版资料、电子扫描件一次性准备齐全后提交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在转学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或向转入省出具转学确认函。报送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5。

(3)跨省转入、省内转学:我省转入学校在学信网转学模块线上申请,同时将纸质版资料、电子扫描件一起提交省教育厅进行线下备案,报送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5。

3.工作要点:

(1)转入、转出学校均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2)转学材料纸质件、电子扫描件需一并提交。

七、学历注册

1.政策依据:《注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2.工作要求

(1)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历数据的报送模板要求填写相关报送数据(学信网一学历注册一数据报送栏)。

(2)学历注册数据报送时间如果早于学生毕业日期,在毕业日期前,可撤回修改;学历注册数据报送时间在毕业日期当天或晚于毕业日期报送后即时生效,不可撤回修改。毕业生学历信息上传生效后,学生和校方均可查询。

3.工作要点:

(1)学历注册信息的报送字段需与学生前期的学籍注册信

息相一致,否则无法注册;报送表格中,仅毕业日期、毕结业结论、证书编号、校长名四个字段需重新填写。

(2)制作学历注册数据时务必认真仔细,确保数据准确,数据上传生效后,除“院校名称”“校长名”字段学校可自行修改,其余字段的修改均需通过学历勘误的方式进行。

(3)毕业生升学求职均需要学历注册备案信息,因此请在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后尽早开展此项工作。

八、毕业生身份复核

1.政策依据:专项工作系列文件。

2.工作要求:对于需要报省教育厅进行线下审核的部分毕业

生材料具体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7。

九、学历勘误

1.政策依据:《注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修改。”

2.工作要求:

毕业生提出勘误申请,学校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如可受理,由学校在学信网—学历注册—学历勘误模块上传相关材料,下载申请表,盖章且将纸质版资料一起提交省教育厅进行线下审核,报送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表8。

3.工作要点:

(1)原则上学历注册信息报送后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务必要查明历史原因,理清事实依据后方可进行。

(2)严格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如佐证材料为复印件,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如果毕业生申请修改姓名及身份证号的修改还需提供学生图像信息及对比情况相关材料。

(3)学历勘误一般涉及多个相关部门,所需佐证材料也比较多,因此需要一个办理的过程,建议在受理前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学历勘误一般需要多个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佐证材料更需完备,审核及办理过程需要时间支撑,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在受理前向申请人细致解释避免出现非必要舆情。)

(4)身份证号码的勘误是所有勘误工作中最为复杂的类型,所需的佐证材料多,对于学生的影响大,因此必须谨慎对待。现行的身份证勘误工作仅针对学校在毕业生学历注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以及高考报名、录取环节前出现的错误。若是高考报名、录取环节前出现的错误,应先报送修改材料至省级招生部门,更正学生报名信息后,再行修改学历注册中的身份证号码。

附件:1.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2.在校生信息修改分类及处理办法

3.转学处理办法

4.转学流程图

5.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申请)表

6.学历注册及处理办法

7.毕业生身份复核分类及处理办法

8.学历勘误分类及处理办法

附件1

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前置学历信息

与待查学籍信

息一致

针对校级无审核

权限的部分专升

本学生

1.材料报送时间

①普通高校:每年9月-11月;

②成人教育:每年3月-5月;

③网络教育:春季招生3月-5月,秋季招生9月-11月;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待查学籍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入学学生前置学历的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材料真实有效,排除弄虚作假,符合入学资格(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教育新生前置学历复查表(待查学籍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2

前置学历信息

与待查学籍信

息不一致

前置学历信息为境外学历

1.材料报送时间

①普通高校:每年9月-11月;

②成人教育:每年3月-5月;

③网络教育:春季招生3月-5月,秋季招生9月-11月;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

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图像对比审核材料范围,含现待查院校录取照片、前置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

4.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待查学籍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入学学生前置学历的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入学资格,并排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为同一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

2.高等教育新生前置学历复查表(学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6.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待查学籍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3

前置学历信息与

待查学籍信息不

一致

前置学历使用军官证或警官证

1.材料报送时间

①普通高校:每年9月-11月;

②成人教育:每年3月-5月;

③网络教育:春季招生3月-5月,秋季招生9月-11月;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图像对比审核材料范围,含现待查院校录取照片、前置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

4.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待查学籍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前置学历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入学资格,并排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为同一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教育新生前置学历复查表(学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6.身份关联性证明,包括户口户主页复印件、本人所在页复印件以及学生原所在师局(含)以上部队有关部门出具军(警)官证、士官(兵)证与身份证号为同一人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7.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待查学籍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4

前置学历信息与

待查学籍信息不

一致

户籍迁移至港澳台

1.材料报送时间

①普通高校:每年9月-11月;

②成人教育:每年3月-5月;

③网络教育:春季招生3月-5月,秋季招生9月-11月;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含现待查院校录取照片、前置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

4.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待查学籍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前置学历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入学资格,并排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为同一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教育新生前置学历复查表(学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新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6.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7.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8.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待查学籍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9.如前置学历与待查学历姓名发生变化(不涉及简体字改繁体字),还需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或具备资质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一人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前置学历复查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5

前置学历信息与

待查学籍信息不

一致

身份信息变更、重

复户口或虚假户

口等不合法户口

注销

1.材料报送时间

①普通高校:每年9月-11月;

②成人教育:每年3月-5月;

③网络教育:春季招生3月-5月,秋季招生9月-11月;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公安机关回执需原件;

4.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含现待查院;校录取照片、前置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

5.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待查学籍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前置学历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入学资格,并排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为同一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教育新生前置学历复查表(学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相关户籍变更佐证材料,包括新旧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学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变更情况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6.待查学籍院校致函学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学生身份信息回执原件;

7.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待查学籍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6

前置学历信息与

待查学籍信息不

一致

前置学历信息错录

联系前置学历院校进行学历勘误。

-

附件2

在校生信息修改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在校生信息修改

高考报名、录取环节前出现的错误

报省级招生部门处理。

-

2

入学日期前移

1.报送材料时间

①原则上普高、成教(含网络教育)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5月或10月-11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所在院校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所在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所在院校报公文,说明详细情况、错误原因并形成明确结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所在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所在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所在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视情况需要报送学生图像信息及对比情况。

附件3

转学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转学

全日制

1.报送材料时间:材料齐全随时报送;

2.凡涉及复印件,由提供该材料的院校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4.电子扫描件一并报送。

1.转学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

2.省内转学由转入院校报公文,省外转学由我省高校报公文(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含学生本人信息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4.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证明,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5.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6.研究生层次还需提供拟转入学校需出具导师同意意见,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支撑材料,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7.拟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8.所在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9.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附件


转学流程图

省内转学

跨省转出

跨省转入








附件5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申请)表

一、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民族


考生号


高考

年份


生源

省市

省市

高考

成绩


录取

批次


学科

门类


录取

类型

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

是否

定向


二、转学信息

转出

院校


层次


现读

专业


所在

年级


转入

学校


层次


转入

专业


转入

年级


转学学校是否同一城市

是/否

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


申请转学理由

(简要描述转学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学历注册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学历注册

(需省级部门审核)

1.报送材料时间

①原则上报送时间:每年4月-5月或10月-11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毕业院校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图像对比审核材料范围,含录取照片、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结果;

4.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毕业院校报公文,说明详细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2.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注册申请表(毕业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在校期间成绩单复印件、毕业名册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毕业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附件7

毕业生身份复核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毕业生身份复核

缺毕业照片

若无学历照片原版,可从毕业生学历证书上扫描毕业照片上传至学信网。

-

2

缺录取照片

2009年前入学学生的录取照片可无。

-

毕业生身份复核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3

毕业生身份复核

其他情况

1.材料报送时间

①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5月-9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待查学籍院校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待查学籍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毕业院校致函公安机关文件及回执(原件);

4.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5.其他情况:

①录取照片质量差(历史事实不能换),与各种图像比对均未通过。建议用毕业生的高中毕业证照片代替录取照片进行图像比对,并由毕业院校出具详细的身份复核情况说明;

②学历照片与人口库身份证比对非同一人,但与毕业生现身份证比对通过,可能存在人口库照片错误,建议考虑函请学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人口库照片;

③招生环节的问题,建议由高校自行联系省考试院协助解决。

1.毕业院校报公文,说明学校对毕业生身份复核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排除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为同一人(复核内容:查实学生身份、录取资格和实际就读情况等,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教育学生身份复核结果备案表(学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录取名册复印件、高考报名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签领表等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暂时没有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签领表,可不提供)(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提供通过学信网平台进行图像比对的结果截图,请将自选照片(学生的身份证照片、学籍卡照片、高中或大学阶段证书证件照、学生本人现场采集证件照)与录取照片、学历照片、人口库照片进行两两比对;

5.如学生确因病治疗、整容等特殊情况造成相貌变化,应提供医院或整容机构的官方证明,并提供整容前后照片进行对比;

6.以上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一并报送。

附件8

学历勘误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1

学历勘误

学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学生信息错误(特指专业、毕业日期、学制)

1.报送材料时间

①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5月或10月

-11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毕业院校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毕业院校报公文,说明详细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学校学历信息勘误申请表(毕业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相关操作失误的详实佐证材料,包括操作失误情况说明(毕业院校盖章)以及可以证明操作失误的相关材料。比如:未及时更新学生转专业信息,可提供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复印件、毕业名册复印件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转专业申请材料(包括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复印件、学校转专业结果公示复印件、学校转专业结果公布材料复印件)。


学历勘误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2

学历勘误

学信网信息不全需补录学历信息

1.报送材料时间

①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5月或10月

-11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毕业院校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毕业院校报公文,说明详细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学校学历信息勘误申请表(毕业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补录学历信息的详实佐证材料。比如:补录毕业日期、学制等,可提供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复印件、毕业名册复印件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缺失学制还需提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学历勘误分类及处理办法

序号

分类

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

3

学历勘误

涉及身份信息更改

或补登(身份证号

重号或错号,因公

安机关录错出生日

期,工作人员录错

身份证号)

1.报送材料时间

①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5月或10月-11月;

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毕业院校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图像对比审核材料范围,含录取照片、学历照片、身份证照片三者进行图像比对;

4.公安机关回执需原件;

5.原则上应具备所列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材料,除此之外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1.毕业院校报公文,说明详细情况并形成明确结论(公文内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高等学校学历信息勘误申请表(毕业院校盖章、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

3.现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4.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复印件、毕业名册复印件、在校期间正确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学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变更情况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6.因身份证重号或错号,公安机关录错出生日期导致修改身份证号的,毕业院校致函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学生身份信息回执原件;

7.提供图像对比审核材料(毕业院校经工作人员(三人及以上)核实辨认后签名确认比对结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盖章)等。

4

学历勘误

高考报名、录取环节前出现的错误

报省级招生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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